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新增及变更清单)
表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报告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应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审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初审意见和申请人陈述申辩,对准予许可的,当场作出批复;对不予许可的,当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权力。?????????????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67092 |
表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服务区域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初审意见和申请人陈述申辩,对准予许可的,当场作出批复;对不予许可的,当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权力。?????????????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5493 |
表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紧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申请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九十一条??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四)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公示。??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初审意见和申请人陈述申辩,对准予许可的,当场作出批复;对不予许可的,当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权力。?????????????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5493 |
表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初审意见和申请人陈述申辩,对准予许可的,当场作出批复;对不予许可的,当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权力。?????????????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5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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